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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關系

投資者保護

明規則、識風險-投資者面臨風險的真實案例
發布時間:2018-08-23 來源: 作者: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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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者徐某致電投訴其賬戶某只股票賬面盈利,但在賣出后卻顯示實際是虧損的,后經該證券公司解釋實際盈虧必須以交割清算數據為準。徐某表示已了解其所持股票的盈虧數據情況,并學會了如何計算交易成本和盈虧情況的方法。

2. 投資者朱某在查詢其持有的“XX策略”基金時欲咨詢該基金凈值上漲幅度未果而進行投訴。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朱某要求公布該基金實時持有的所有股票信息是不符合現行規定的,投資者表示認可。

3. 投資者黃某誤認為在賬戶資金充足的情況下可以由交易軟件自動完成配股,后發現交易失敗。經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向投資者黃某解釋配股方案屬于上市公司公開信息,公告明確提示“逾期未繳款者視為自動放棄配股認購權”,投資者黃某表示認可。

4. 2016年6月下旬投資者吳某因身份證過期,被限制資金轉出,后經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工作人員向吳某解釋投資者身份證已過有效期的,將限制其辦理資金轉出業務。吳某在了解相關情況后,于2016年7月中旬辦理了身份證信息更新,后資金轉出恢復正常。

5. 投資者胡某因未留意開戶時收取費用規定的提示信息在辦理銷戶時對證券公司營業部工作人員收取開戶費進行投訴。后經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工作人員向胡某說明,胡某表示當初開戶時并未仔細查看,并對處理結果表示認可。

6. 某證券公司未充分尊重投資者的意愿是否自主選擇續購該產品致使投資者楊某購買了3天期“XX增”理財產品,到期后發現無法正常使用資金。該證券公司向楊某做了解釋,同時也向其表示會盡快調整購買界面,最終楊某表示理解。

7. 投資者李某在通過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贖回貨幣基金時,未詳細了解該基金的情況,導致未成功贖回所有基金份額。該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調查后將核實情況向投資者李某說明,并提醒其以后確認交易前仔細核對各項交易數據。

8. 投資者李某下載了某證券公司手機交易軟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不能正常操作。經工作人員調查后發現,李某安卓手機版本較低,已不適應高級版本交易軟件的運行環境,該證券公司依據檢測結果向李某做了解釋,李某表示認可。

9. 投資者鄭某打開交易軟件后發現自己證券賬戶上新完成兩筆委托,經該證券公司與鄭某聯系,發現鄭某通過交易軟件在事前設定了條件買進委托單,導致在未操作其賬戶的情況下,完成了交易行為。經向投資者鄭某講解,投資者表示認可。

10. 投資者蔡某點擊了一個并非該證券公司官網但顯示該證券公司字樣的鏈接,之后接到不知名電話,隨后發現手機欠費千余元。經查明后此為非法網站盜用公司的標志字樣,該證券公司向蔡某進行了詳細說明。投資者蔡某表示認可。

11. 投資者趙某按某證券公司網站廣告指示操作買賣股票,卻出現了交易虧損。經該證券公司客服人員查詢網址發現是一個假冒的非法網站。經向投資者趙某講解,趙某表示被假網站承諾收益的謊言所迷惑,沒有分辨清楚假網站的真面目,導致上當受騙。?

12. 投資者張某通過電話委托首次購買某ST股票,嘗試幾次都未成功,經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對投資者張某的賬戶進行核查發現張某未簽署“風險警示股票”相關協議。該證券公司依據查詢結果向張某做了解釋,張某表示認可。

13. 投資者劉某遇到自稱某證券公司客戶經理的高某,稱可為其辦理證券公司的“高級”證券賬戶。劉某向該證券公司進行核實,發現并無所述客戶經理高某,該證券公司告知劉某查詢證券從業人員信息的正規途徑及相關投資風險和注意事項,劉某表示認可。

14. 投資者崔某在交易界面看到自己持有的一只股票原本“賣出”的操作行為變成了“買入”,經調查此屬崔某誤操作所致,該證券公司依據查詢結果向崔某做了解釋,并幫助崔某分析了誤操作發生的原因及預防措施,崔某表示認可。

15. 某電子交易平臺謝某、鄭某某和陳某某因擅自發展所謂的“做市商”,反向操縱價格致使投資者大幅虧損來獲取非法利益,最終三人分別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時被處以相應罰金。

16. 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向社會公眾擅自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最終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17. 某券商營業部前員工A,私下與該營業部客戶B簽訂合作理財協議,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已構成代客理財行為,最終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采取了紀律處分措施。

18. “XX寶”運營商C公司,通過其網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謂“收益權轉讓”服務,違反了《私募辦法》規定,最終證監局對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管理人員依法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19. A公司,編造虛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增資框架協議,誤導了投資者,最終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20. C公司,聯合A公司及甲上市公司以股份代持掩蓋內幕交易,然而東窗事發,證監會對三家公司和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21. 投資者A, 進行違規股票交易,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的規定;掛牌公司Z董事長S,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2. Y公司,在現場發布會中透露的信息與其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的信息并不一致,誤導了投資者的投資決策;C公司,連續幾次向媒體透露或發布還未披露、或被夸大的信息,證監會對該掛牌公司及信息披露義務人都給予了嚴肅處罰。

23. X公司,因打出一套“‘高送轉’+‘減持套現’+‘大額預虧’”的組合拳,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最終證監會對其違法行為作出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及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

24. N公司,對外宣稱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未來可實現性極小,卻使投資者誤以為瓜熟蒂落;D公司,過度夸大、渲染公司業務帶來的影響,誤導投資者,使其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均違背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是資本市場嚴厲打擊的對象。

25. 朱某,某證券公司經紀人,以在某財經頻道股票投資欄目擔任股票分析嘉賓的方式操縱A股多只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最終朱某被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358萬余元的罰款。

26. 姜某,國內某甲醇貿易商X公司的總經理,為進行套期保值做多“甲醇1501”合約;劉某,通過大量增持空單、自買自賣、連續打壓的方式做空“聚氯乙烯1501”,均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關于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27. 任某某,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打折買入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次日高價減持,賺取差價。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2011年至2014年期間,證監會先后兩次對其進行了3億多元罰單的處罰。

28. 唐某某,在三個交易日內即完成操縱“X”的“建倉-拉抬-出貨”全流程,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規定, 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先后被證監會兩次行政處罰,2017年證監會再次將唐某某等人繩之以法,前后共開出12億元罰單。

29. 齊某,X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依靠打聽信息交易”,違反了《證券法》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被證監會處以40萬元罰款。

30. 王某某,時任X集團(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因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泄露信息,介紹他人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最終兩人分別被處以4萬元罰款。包某某,時任H上市公司總會計師,因私自泄露公司內幕信息,并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獲利,最終,證監會分別對包某某和馮某某處以30萬元的罰款。

31. 陳某,為G公司的并購重組項目做中介,因欲以“內幕”報師恩,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內幕交易行為規定,被處以60萬元罰款和10年證券市場禁入。

32. 陳某,H公司控股股東Z公司的董事臧某妻子;葉某,上市公司Y主辦券商Z證券工作人員妻子,均因違反《證券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的證券并獲利。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最終她們都受到了法律嚴厲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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